(2017)鄂13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汪心桥、王南芹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心桥,王南芹,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融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心桥,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南芹,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系汪心桥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波,随州市曾都区曾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雁鸿,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克海、陶芬,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融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经济开发区吴家老湾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魏儒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蓉,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心桥、王南芹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融盛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心桥、王南芹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心桥、王南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心桥、王南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汪心桥、王南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涛审判员 吕丹丹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