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迟树梅与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树梅,王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617号原告:迟树梅,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大军,男,46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迟树梅诉被告王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树梅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大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树梅撤回对被告王大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树梅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跃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