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辖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经东与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经东,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刘彦,张正玉,苏玉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经东,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原审被告:刘彦,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审被告:张正玉,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原审被告:苏玉雪,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李经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彦、张正玉、苏玉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5民初4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经东上诉称,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亦是本案被告之一,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济南市历下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4月,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甲方)、刘彦、李经东(乙方)、张正玉(担保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协书议》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家电网山东公司2015年第一批配网线路材料协议库存招标。乙方帮助甲方中标…甲方预付乙方30万元…如未中标乙方无条件退还款项。”北京京开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被告刘彦、李经东、张正玉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刘彦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天桥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刘彦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