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荔城镇沙街社区居委会鸳鸯街第三村民小组黄在中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荔城镇沙街社区居委会鸳鸯街第三村民小组黄在中,黄雄中,黄建中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759号申请执行人:荔浦县国土资源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荔城镇滨江南路10号。被执行人:荔城镇沙街社区居委会鸳鸯街第三村民小组黄在中、黄雄中、黄建中户,民族汉族,住所地荔浦县。本院在执行荔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黄在中、黄雄中、黄建中户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我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行审41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晏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