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676季春霖与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春霖,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春霖(曾用名季贺男),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冯平,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运河街道李口社区*组**号。申请执行人季春霖与被执行人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季春霖欠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4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冯平负担。因被执行人冯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季春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