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玉仓与刘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刘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100号原告:王玉仓,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园,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王玉仓与刘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玉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玉仓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