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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玉仓与刘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刘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1100号原告:王玉仓,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刘园,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王玉仓与刘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玉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玉仓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