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王益明,王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杏佛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86112382X6。负责人:徐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4750453Y。法定代表人:王益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益明,男,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王小菊,女,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系王益明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鸿远制药有限公司、王益明、王小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9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