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诉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62号之一原告: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男,1970年7月18日,白族,系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伟,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系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娇,女,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78元,减半收取计9689元,由原告云南安信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曦人民陪审员 何李元人民陪审员 李燕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叶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