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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万君诉被告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万君,刘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9号原告:樊万君,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刘晓伟,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原告樊万君诉被告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樊万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万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万君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