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樊万君诉被告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万君,刘晓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9号原告:樊万君,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告:刘晓伟,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原告樊万君诉被告刘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樊万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万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樊万君负担。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