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美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长沙美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8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律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寒,福建达业律师律师所。被告:长沙美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渊泉,总经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美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张荧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