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娄秀非法进行节育手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秀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娄秀,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中专文化,工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5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2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金源,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娄秀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819号刑事判决。娄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皖13刑终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娄秀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娄秀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娄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莹、王翠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娄秀及其辩护人金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案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进行了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徐 莉审判员 蔡 玉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