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1,李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230号原告:李某1,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李某2,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新泰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