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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1,李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230号原告:李某1,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李某2,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住新泰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田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