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烨钢与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烨钢,楼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081号原告:沈烨钢,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楼刚,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沈烨钢与被告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烨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8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沈烨钢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天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