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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新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龙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何建兴、何容、李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新场支行,何建兴,何容,成都龙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李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8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新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新场镇太平横街。负责人李晓红,行长。被执行人何建兴,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容,女,汉族。被执行人成都龙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兴。被执行人李晓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事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建兴、何容按份共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道*层*号房屋(权0*****9)。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