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秀兰、程子强与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兰,程子强,王培进,唐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263号原告:程秀兰,女,生于1966年6月1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原告:程子强,男,生于1963年10月1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培进,男,成年,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被告:唐福全,男,成年,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原告程秀兰、程子强与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程秀兰、程子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秀兰、程子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秀兰、程子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秀兰、程子强共同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