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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郭玮与杜素珍、唐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玮,杜素珍,唐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826号原告:郭玮,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新超,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素珍,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唐玉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郭玮与被告杜素珍、唐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素珍、唐玉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息4000元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底开始,被告杜素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25日,被告杜素珍和原告经结算,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数额为24万元,约定期限三年,月利息4000元。被告唐玉良与杜素珍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二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诉请。杜素珍、唐玉良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开始,杜素珍多次向郭玮借款,2014年2月25日,杜素珍和郭玮经结算,向郭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数额为24万元,借款期限三年,月利息4000元。结算后,杜素珍每月向郭玮支付利息款4000元,已支付至2014年11月份。还款期限届满,郭玮催讨借款无果,以致成讼。另查明,杜素珍向郭玮借款期间与唐玉良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个人帐户明细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杜素珍向郭玮借款24万元属实,有借条佐证,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且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杜素珍逾期未归还借款,郭玮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2014年12月份。该债务发生时,杜素珍与唐玉良系夫妻关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唐玉良应依法与杜素珍共同偿还该债务。杜素珍与唐玉良未到庭应诉答辩,放弃了对原告诉讼主张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素珍、唐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郭玮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4000元从2014年12月份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杜素珍、唐玉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慈 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霂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