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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夏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776号原告:孙某,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巨鹿县。被告:孙某,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巨鹿县。被告:夏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巨鹿县。原告孙某诉被告孙某、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乔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永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