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贤明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05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贤明,男,生于1965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尹贤明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3)剑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尹贤明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贤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其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反馈其他财产线索,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