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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凤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凤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1199号原告:马鞍山市凤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陈爱威,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浦荣城,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鞍山市凤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山建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惠森房地产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爱威、浦荣城,被告委托代理人盛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凤山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惠森房地产公司立即偿付凤山建材公司货款29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银行利息(暂定9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惠森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凤山建材公司长期供应建筑石料给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盛鑫源公司)。经结算,截止2014年底,盛鑫源公司累计欠凤山建材公司货款3100万元。盛鑫源公司用购买的石料生产出的混凝土销售给惠森房地产公司用于工程建设。2015年1月14日,盛鑫源公司向惠森房地产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惠森房地产公司将欠盛鑫源公司的混凝土货款3100万元直接支付给凤山建材公司,惠森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春节前向凤山建材公司支付了200万元。2016年7月1日,凤山建材公司、盛鑫源公司以及惠森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盛鑫源公司将对惠森房地产公司的债权2900万元转让给凤山建材公司。后因惠森房地产公司未能向凤山建材公司履行债务,以致成讼。惠森房地产公司辩称,一、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并非到期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该笔债权应在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6个月内按比例支付。二、凤山建材公司主张90万元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在于:本案转让的债权是否是到期的债权。一、凤山建材公司提供的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了债权转让的数额是2900万元,但没有约定惠森房地产公司履行债务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对此产生分歧。本院认为,对于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凤山建材公司起诉要求惠森房地产公司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二、惠森房地产公司提供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其中约定了付款方式“余款主体结构封顶后6个每月等比例支付,直至付清。”惠森房地产公司认为本案转让债权的履行期限应以此约定为依据,属于尚未到期的债权。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已于2015年底封顶,2016年7月1日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该债权属于到期债权。此外,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需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供混凝土,需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供方实际供应量结清所有混凝土款。”据此约定,惠森房地产公司已严重违约,应当全部支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一、凤山建材公司、盛鑫源公司以及惠森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盛鑫源公司将对惠森房地产公司的债权2900万元转让给凤山建材公司,凤山建材公司依法取得该债权,可以随时要求惠森房地产公司履行债务。凤山建材公司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马鞍山市凤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650元,由马鞍山市惠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