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抗美与樊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抗美,樊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950号原告:李抗美,男,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樊辉,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李抗美诉被告樊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抗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抗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抗美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李抗美。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