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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倪宁波与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宁波,殷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17号原告:倪宁波,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殷军,男,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倪宁波与被告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宁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芸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