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倪宁波与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宁波,殷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917号原告:倪宁波,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殷军,男,汉族,住青岛市。原告倪宁波与被告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宁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芸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