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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永利与吕士红、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利,吕士红,陈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2民初1412号原告:陈永利,男,1951年12月07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吕士红,男,1964年0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陈凤英,女,1963年05月0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永利诉被告吕士红、陈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利、被告吕士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利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5日,被告吕士红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并于当时立据,言明2015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还款期到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从2016年1月1日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本金时止。被告吕士红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但我现无能力偿还。被告陈凤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辨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吕士红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及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的事实。庭审中被告吕士红对原告所举证据1、证据2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陈凤英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虽未质证,因原告所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故对上述证据证明力予以认定。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事实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5日,被告吕士红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并于当时立据,言明2015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还款期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士红向原告陈永利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事实清楚,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即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本金时止,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凤英应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士红、陈凤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永利人民币40000元,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本金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