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朱炳林诈骗罪刑事退回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707刑初165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炳林,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盗窃,于1989年11月20日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赣榆县(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赣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炳林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人朱炳林不在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