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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朱炳林诈骗罪刑事退回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707刑初165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炳林,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盗窃,于1989年11月20日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被赣榆县(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赣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炳林涉嫌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人朱炳林不在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