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利平、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利平,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利平,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全惠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10号。负责人:张毅,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湖云,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15543343M。代表人:丁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利平因与上诉人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案件实体处理。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张 灿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聂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