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娟与被告郭兴江、刘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郭兴江,刘大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734号原告:陈丽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郭兴江,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刘大林,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陈丽娟与被告郭兴江、刘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丽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