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娟与被告郭兴江、刘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娟,郭兴江,刘大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734号原告:陈丽娟,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郭兴江,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刘大林,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陈丽娟与被告郭兴江、刘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丽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陈丽娟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