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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式荣、倪素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式荣,倪素微,南品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徐式荣,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素微,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南品达,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06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式荣与被执行人倪素微、南品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浙0382执1466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南豪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