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建成与薛成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成,薛成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779号原告:杨建成,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成宝,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宣化钢铁公司保卫处职工,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杨建成诉被告薛成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因杨建成与薛成宝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杨建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杨建成负担。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璇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