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星马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星马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9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星马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185号销售服务中心西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51642565K。法定代表人:魏富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华侨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926555-X。法定代表人:庄豪,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星马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5378.69元(包括欠款112516.69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和执行费1587元)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