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成故意伤害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138号罪犯王成,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原告人11029元。(已缴纳)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将罪犯王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王成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