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5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0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米双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卢某因种植松茯苓需要松树,遂联系购买了云阳县村民汤某、汤某1、汤某2自留山上的松树。随后,被告人卢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持油锯上山砍伐松树,并将砍伐的大部分松树运回家用于种植松茯苓。经云阳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验发现,被告人卢某共采伐143株松树,活立木蓄积为33.9592立方米。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涉案的部分松树原木及一把作案用的油锯,于2016年9月7日被云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提出,其父亲于2017年去世,在世和办丧事期间已经负债,还要赡养祖父,无力缴纳罚金。另查明,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因为非法加工木材,被云阳县森林公安局没收非法所得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照片、笔记本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清单、账目清单、林权证复印件、云阳县林业局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汤某、汤某1、汤某2等人的证言;勘验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本院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木材22.093立方米和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人民陪审员 马昭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