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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孙公勇、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公勇,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孙小倩,孙仁聪,吕艳峰,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公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琪。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同荣。原审被告:孙小倩。原审被告:孙仁聪。原审被告:吕艳峰。原审被告:XX。上诉人孙公勇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及原审被告孙小倩、原审被告孙仁聪、原审被告吕艳峰、原审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公勇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公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公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孙公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英峰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竣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