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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阮香莲与黎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香莲,黎少华,张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805号原告:阮香莲,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南宁市。被告:黎少华,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第三人:张兰,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阮香莲诉被告黎少华、第三人张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香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香莲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香莲负担。审判长  杨有荣审判员  王小佳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泽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