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阮香莲与黎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香莲,黎少华,张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805号原告:阮香莲,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现住南宁市。被告:黎少华,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第三人:张兰,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阮香莲诉被告黎少华、第三人张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香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香莲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香莲负担。审判长 杨有荣审判员 王小佳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泽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