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志刚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25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总经理。李志刚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志刚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丰庆路以东5幢2单元23层东北户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李志刚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