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宝成与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成,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成,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现住甘泉县。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成与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宝成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57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宝成工资18620元,并交纳申请费89元。本院受理后,在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款18620元,并交纳了申请费89元,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宝成领取了案件款18620元。鉴于被执行人吴起县德胜物流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执行费不予收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督5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