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卢利军与成龙龙、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利军,成龙龙,原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78号原告卢利军,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成龙龙,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原亚男,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卢利军妻子。原告卢利军与被告成龙龙、原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利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龙龙、原亚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5日,被告成龙龙向其借款3万元,后经讨要未还。因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3万元。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成龙龙向其借款3万元,后陆续归还7000元。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5日,被告成龙龙向原告借款3万元,后陆续归还原告7000元,剩余23000元未还。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成龙龙归还借款3万元,有被告成龙龙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自认被告成龙龙已归还7000元,故成龙龙仍应归还原告剩余23000元。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原亚男也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龙龙、原亚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卢利军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路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