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与张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张日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390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樊树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日明,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益平拆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为4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