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林道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6366-3。法定代表人:唐延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3654-X。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及投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百分之九十五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