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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恢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龚举洪申请执行王斌、陈家元、全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举洪,王斌,陈家元,全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恢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举洪,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2日,住绵阳市。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2日,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陈家元,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1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被执行人全治,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4日,户籍所在地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油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绵民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全治名下位于江油市永胜镇朝阳街1栋1-2楼的住宅,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全治名下位于江油市永胜镇朝阳街1栋1-2楼的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肖 扬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雍嘉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