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邹耀辉与胡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耀辉,胡文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耀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森,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邹耀辉因与被上诉人胡文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耀辉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耀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耀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上诉人邹耀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若微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