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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芦法行初字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其他一审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芦法行初字26号之一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负责人周飞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易泉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出庭,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周涛,男,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株洲市新华西路1101号。法定代表人边宁,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思琪,女,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与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田原野,男,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由于贺擎旗、杨正兰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确认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有关起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决议无效并请求依法撤销,本院已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审判须以上述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于2016年9月5日依法作出(2016)湘0203行初2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之后,本院就上述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为:对原告贺擎旗、杨正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株洲金轮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起诉株洲市房产管理局的决议无效并请求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贺擎旗、杨正兰提起上诉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已对上述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即已消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任 君审 判 员  钟 秋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