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889顾军与路平、江苏金陵交运集团驰骋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军,路平,江苏金陵交运集团驰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889号原告:顾军,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平,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驰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在盐城市滨海县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黄海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兴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法定代表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顾军与被告路平、江苏金陵交运集团驰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顾军申请,依法摇号委托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就原告顾军伤情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定。2017年4月5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右尺骨中段骨折,建议伤后休息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告顾军于2017年5月1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顾军负担。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