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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彭笑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彭笑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028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四段229号盈峰翠邸小区售楼部201号房A座。负责人:席发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笑宇,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彭笑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同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笑宇的起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高 芳人民陪审员  徐瑞香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樊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