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卫萍等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铁卫萍,王世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262号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邓运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沛,男,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铁卫萍,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世朝,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卫萍、王世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铁卫萍、王世朝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富顺县上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