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与王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王振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30号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罗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阮朝义,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平,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华,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福,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振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黄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