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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高波与金莹莹、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波,金莹莹,陈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978号原告:陈高波,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金莹莹,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雯,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高波与被告金莹莹、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陈高波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天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