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欧志生与被执行人周琴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生,周琴,彭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欧志生,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周琴,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彭辉德,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志生与被执行人周琴、彭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周琴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因等待程序暂无法拍卖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