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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郑天祥、石有勤、成都菲里克斯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郑天祥,成都菲里克斯鞋业有限公司,石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德锋,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天祥,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成都菲里克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郑天祥。被执行人石有勤,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天祥、成都菲里克斯鞋业有限公司、石有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