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俊飞与郭新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瓶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飞,郭新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瓶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57号原告张俊飞,男,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董云,濮阳市中原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郭新飞,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瓶窑支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513号。负责人牛广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要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飞诉郭新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余杭瓶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