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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伍建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建刚(又名伍健康),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全州县。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被全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4日被逮捕。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建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建刚共作案9起,涉案金额10057元。其中:1、2016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伍建刚等人到全州县文桥镇杨福村委下锦堂村文朝月家伙房旁边的鸡舍,用工具将鸡舍的门撬开,盗走鸡舍内的土鸡17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为1138元。2、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伍建刚等人到全州县文桥镇锦福村委熊家岭村熊义龙家院子后面,撬门进入后院猪舍,盗走土鸡8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为704元。3、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伍建刚等人到全州县文桥镇易福村委下易家村易进愿家的伙房,用事先准好的工具将房门撬开,盗走房内的土鸡18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为1081元。4、2016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伍建刚伙同唐治雨(已判刑)到全州县文桥镇杨福村委杨家老村伍永贵家的鸡舍,用工具将鸡舍的门撬开,盗走鸡舍内的土鸡34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为2402元。5、2016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伍建刚等人到全州县文桥镇蛟潭村委凌角塘村黄思新家的鸡鸭舍,推门进入后盗走土鸭8只。接着又到蛟潭村委洛图下村黄利胜家杂物房,用工具撬开杂物房门进入房内,盗走土鸡20只和红色电动车1辆。所盗电动车被被告人伍建刚等人扔弃在杨福村委往邓家村岔路口的鱼塘边,后被告人伍建刚帮助黄利胜找回了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黄思新家被盗土鸭价值为360元,黄利胜家被盗土鸡价值为987元、红色电动车价值为1375元。6、2016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伍建刚伙同邓兴高(在逃)到全州县文桥镇杨福村委金龟山村黄四姣家一层平房边的简易鸡舍,盗走鸡舍内的土鸡8只。接着又到金龟山村郑祯陆弟弟郑祯满房子前面,盗走郑祯陆家用鸡笼装起的土鸡7只。经物价部门鉴定,黄四姣家、郑祯陆家被盗走土鸡价值分别为605元、445元。7、2016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伙同邓兴高到全州县文桥镇洋田村委竹叶田村陈世妹家房子边的鸡舍,盗走鸡舍内的土鸡13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土鸡价值为960元。8、2016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伍建刚伙同邓兴高到全州县文桥镇洋田村委竹叶田村黄五妹家房子门口左边养鸡的偏房,用工具将偏房门锁撬开,因被黄五妹家人发现,被告人伍建刚与邓兴高逃离现场,未盗得物品。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伍建刚被全州县公安局拘传归案。另查明:同案犯唐治雨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伍建刚变卖盗窃物品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建刚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照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达1005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其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建刚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九次入户盗窃,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盗窃黄利胜电动车一案中帮助失主找回了被盗赃物,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建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五千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伍建刚与(2017)桂0324刑初16号中的同案犯唐治雨共同退赔失主伍永贵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零二元。三、被告人伍建刚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千二百八十元(其中文朝月一千一百三十八元;熊义龙七百零四元;易进愿一千零八十一元;黄思新三百六十元;黄利胜九百八十七元;黄四姣六百零五元;郑祯陆四百四十五元;陈世妹九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