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世珍与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世珍,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世珍,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长春市朝阳区长安路*号,个体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岐,长春市起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北街东二委。法定代表人:徐国财,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波,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世珍、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扬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世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岐,上诉人鑫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海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世珍申请对租赁铺们的装修造价进行鉴定。为查明装修的损失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另,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李世珍请求的延期开业损失、停业损失、商品折旧损失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情况。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0元,由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李世珍14700元、公主岭市鑫扬建材有限公司14700元。审判长 魏玉国审判员 谭贵林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扬 微信公众号“”